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131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11-22 11:22:41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31号)一、项目编号:JH24-211422-00158二、项目名称:辽宁省建昌县第三高级中学校园餐大宗食材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葫芦岛市皓沣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滨河小区18-18号门市被投诉人1: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中央商务区紫御豪庭1幢F门市被投诉人2:辽宁省建昌县第三高级中学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凌河街15号相关供应商1:鲜送达(葫芦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辽西农产品中心北门1号门市四、基本情况2024年9月20日,采购人建昌县第三高级中学委托代理机构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就辽宁省建昌县第三高级中学校园餐大宗食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H24-211422-00158,以下称“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10月15日开标,10月15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001包中标商:鲜送达(葫芦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002包中标商:建昌县新仓泰大米粮油超市。11月4日,本机关收到葫芦岛市皓沣商贸有限公司对本项目的投诉。关于投诉事项1、4,根据采购人辽宁省建昌县第三高级中学、代理机构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评标委员会联合出具的《辽宁省建昌县第三高级中学校园餐大宗食材采购项目情况说明》确认:“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审查小组发现个别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有误,将制造商填写了供应商的企业名称,经过资格审查小组与评标专家商议,结合招标文件,‘★24.投标文件的澄清’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通过电话沟通,供应商作出澄清并告知制造商的企业名称,工作人员现场查询小微企业名录官网,确定供应商及食品制造商均属于中小微企业,符合采购需求,资格审查通过。收到质疑后,代理机构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积极配合,确定辽宁省建昌县第三高级中学校园餐大宗食材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及制造商均为中小微企业,符合招标文件需求,各包供应商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中标结果有效”。供应商已将澄清后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交给资格审查小组存入招标档案。10月15日,经评标委员会审查确定:鲜送达(葫芦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001包中标商,建昌县新仓泰大米粮油超市制为002包中标商。10月28日,辽宁省建昌县第三高级中学与001包中标商鲜送达(葫芦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002包中标商建昌县新仓泰大米粮油超市签订采购合同,001包中标商、002包中标商现已履行合同供货。根据辽宁省建昌县第三高级中学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食堂收到的大米、食用油的品牌制造商图片等证明材料,确认:大米的制造商盘锦金硒园米业有限公司、食用油的制造商辽宁晟翔食品有限公司与001包、002包中标商澄清后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企业名称一致。盘锦金硒园米业有限公司、辽宁晟翔食品有限公司两家制造商均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且都能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中查询到,证实001包大米、002包食用油制造商均为小微企业。根据招标文件“★28.废标”情形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不属于导致项目废标的规定情形。关于投诉事项2、5,本项目001包、002包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部分得分是综合评分的一部分。经查阅001包、002包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分别从价格部分、商务部分及技术部分进行综合评分,并进行核对、汇总,最终得出本项目供应商的综合得分与排序。关于投诉事项3、6,经本机关与建昌县税务局核实,001包中标商鲜送达(葫芦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002包中标商建昌县新仓泰大米粮油超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真实有效。上述事实证明,葫芦岛市皓沣商贸有限公司对辽宁省建昌县第三高级中学校园餐大宗食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H24-211422-00158)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理由缺乏有效证据,投诉请求不成立。本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辽宁省建昌县第三高级中学校园餐大宗食材采购项目情况说明、评标报告、税务机关证实等证据载卷作证。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规定,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二)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经本机关研究决定,做出处理决定如下:驳回葫芦岛市皓沣商贸有限公司对辽宁省建昌县第三高级中学校园餐大宗食材采购项目的投诉,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六、其他补充事宜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葫芦岛市财政局或建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葫芦岛市建昌县财政局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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